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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副总涉嫌证券诈骗 青海明胶称纯属其个人行为

2003-12-9 9: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青海明胶(000606)近日针对个别媒体的有关公司原副总经理谈雅婷涉嫌证券诈骗,可能将青海明胶拖入泥潭的报道作出澄清。

  谈雅婷涉嫌证券诈骗

  有关报道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人指控,从2001年4月起,为解决青海明胶因“炒股”亏损及资金大量抽回造成融资欠款无法偿还的问题,谈雅婷伙同第二被告陶毅以高额息差为由,先后让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征地养老人员服务中心等四家单位和自然人周爱华在指定证券公司的营业部进行国债投资和开户存款,后采用私刻上述单位印章、伪造或变造授权委托书等手段,骗取河南证券和国元证券的信任,将上述单位(个人)的存款和国债回购资金划出,用于为青海明胶投资股票和偿还融资欠款等,至案发时,共造成7260万元无法收回。11月5日和11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两次开庭,审理谈雅婷、陶毅等涉嫌特大证券合同诈骗案。

  报道还指出:“早在1998年10月,谈雅婷在上海成立了一名为‘上海星恒’的个人入股性质的有限公司,主要目的便是设立股票账户为青海明胶进行证券投资交易。”

  个人行为还是单位犯罪?

  对此,青海明胶声明,被告人谈雅婷副总经理的聘期从2000年1月27日至2002年12月27日,“谈雅婷伙同他人以高额息差为诱饵的涉嫌诈骗行为公司毫不知情,无任何证据表明上述款项由公司使用或进入公司银行账户”。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补充司法会计查证报告结论明确说明:“2001年5月至2003年1月,谈雅婷操作的各证券公司的股东账户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资金往来。”谈雅婷伙同他人所骗取的资金既未交青海明胶使用,同时也无任何证据表明青海明胶在谈雅婷的诈骗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

  青海明胶承认,公司在2001年5月之前,曾在上海参与证券投资,其相关损益已在公司历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之后公司没有再参与证券投资,不存在谈雅婷诈骗资金用于为公司弥补证券投资亏损和偿还融资欠款的事实。

  青海明胶表示,该公司与报道中提到的个人入股性质、主要目的是为青海明胶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上海星恒实业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亦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青海明胶不是上海星恒的股东,同时也无任何证据表明该公司的成立同青海明胶有关。

  青海明胶认为,上海星恒及谈雅婷涉嫌证券合同诈骗一案纯属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公司在该案件中不构成单位犯罪。

  报道称,“青海明胶原董事长在证词中提及,星恒实业在法律上和青海明胶没有关系,但成立时谈向他汇报过,董事会也知道。星恒当初只是为总公司进行非流通股托管而由谈设立,星恒为总公司转账,但没为总公司融资,星恒为总公司转配股服务,上市利润由总公司所有”。此外,1999年底到2000年底,“星恒实业曾从大鹏证券手中托管了一些青海明胶的股份”,成为青海明胶第三大股东。对上述报道,青海明胶没有作出解释。

  据了解,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即将于12月上旬由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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